法院判决离婚只给判决书,没有离婚证,但离婚判决书具有和离婚证同等法律效力。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协议离婚的,办离婚证一般来说都是需要结婚证的。 因为民政局在办理完双方的离婚手续后,民政局会收回双方的结婚证。协议离婚首先需要双方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和孩子抚养权进行分配,然后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当事人携带以下资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各提交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离婚登记现场由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起诉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证就有效。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离婚证的则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带最近一次的离婚证就可以。这和办理结婚证需要携带的资料要求有关,办理结婚证需要以下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婚通常都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由于各地民政局规定并不同,建议办理离婚证前咨询当地民政局。
能,只要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在镇上,就可以去镇上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离婚证是夫妻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通常领取结婚证之日,就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终结之时。就证件本身而言没有什么作用,但是如果当事人需要再婚的时候,或者进行共同财产更名过户的时候,以及迁移户口的时候等,都需要出示其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就一方而言是异地的话,是可以的;如果就双方而言都是异地,那么无法办理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离婚是有两种途径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即使身处异地,也是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所以如果是对双方而言都是异地的话,是不能办理的。 异地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单方是不能办理离婚证的,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去办理。 如果是诉讼离婚,离婚判决书就是离婚的法律文书,不需要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或领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