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所谓真假,领了证就意味着离婚,法律上不可撤销。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离婚登记了。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1、共同协商原则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离婚了安置房能不能分,需要看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抚养费,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包括以下这些:(一)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像这些遗漏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在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二)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的共同财产。(三)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而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的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起诉立案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起诉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的证据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理阶段 这是诉讼离婚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对方。对方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调解,在审理离婚案件,法院不会立即进行庭审,而是在庭审前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会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具体的流程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之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以及最后陈述。 三、法院判决 最后,根据庭审情况,会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出具判决书。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可以请求对方增加抚育费。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