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私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
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
股票私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所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那么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 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1、公募:优势: (1)以众多的人发行对象,筹集资金潜力大,适合于证券发行的数量较多、筹资额较大的发行人。 (2)发行范围大,可避免囤积证券或被少数人操纵。 (3)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可以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缺点: (1)发行过程比较复杂。 (2)登记核准所需时间较长。 (3)发行费用较高。 2、私募优点: (1)稳定的资金来源。 (2)高附加值的服务。 (3)能够降低财务成本。 (4)提高企业内在价值。 缺点: (1)企业出让股权后,原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甚至丧失控股地位或者完全丧失股权,股东间关系发生变化,权利和义务重新调整。 (2)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化,企业的管理权也相应发生变化,管理权将归股权出让后的控股股东所有。 (3)在企业管理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的管理者很可能有不同的发展战略,完全改变创业者的初衷和设想也不无可能。 (4)投资者往往希望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可能不像企业创业者那样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可能改变企业发展战略以实现短期内的收益。
私募基金合同规定条款包括: 1.私募基金的名称; 2.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3.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4.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5.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6.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等。
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就收益分配而言,则主要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进行。股权投资类基金的收益分配通常有固定的模式,基金最终将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 第一步:预先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运营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步:返还投资人本金; 第三步:支付各投资人预期基准收益; 第四步: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收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
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基金财产清算方式等。
在性质、法律地位和操作方式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性质不同: 私募是一种合法的融资活动。它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群体发行证券或提供投资机会,而不向公众开放。由于私募面向的是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它在监管上有所不同,通常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则是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欺诈、传销等非法活动。 募集对象不同: 私募的募集对象通常是特定的,如机构投资者、富裕的个人投资者等,且对投资者的数量和资质有所限制。
私募基金纠纷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有以下四个程序: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