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共同犯罪的分类,从结构上来看,可分为两类。 1、任意共犯:一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共同实施的情形。如盗窃罪,一人可以实施,二人三人也可共同实施。 2、必要共同犯罪:由二人以共同实施才能完成的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重婚罪。 从作用上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从分工上来看,共同犯罪分为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录音证据而言,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会被排除使用。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合同类型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三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门的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规定。我国在特定部门或地区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
专门的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