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收益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
根据传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租赁合同解除以后应当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即出租人不用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已经履行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
租赁期内,出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免责事由有: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可以免责;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免责;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可以免责。
出租方是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的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方是依照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并按约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人,经出租方同意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
合同无效后的租赁物的租金要退还。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要返还,租金也要根据使用租赁物的情况适当返还。当然如果是一方过错导致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