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未遂立案标准八种?敲诈勒索未遂的按照既遂犯处理,其立案标准是: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2、构成多次敲诈勒索的; 构成敲诈勒索未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在此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凡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立案。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处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立案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被微商骗200多按照规定是不予以立案的,微商骗钱也是网络诈骗的一种,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标准应该是两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网络和现实中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网络犯罪是新生的犯罪形式,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罪是一致的。 所以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也分为以下两类: 一、个人诈骗的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标准为:一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过程中使用他人身份证;二是盗用他人身份证;三是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其公安机关即可予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第一,对于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应予立案追诉。第二,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也应当对其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首先,“组织”行为指的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人员聚集超过3个人;其次,“策划”行为指的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再次,“指挥”行为指的是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对于聚众斗殴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1、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2、构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