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采用贿赂手的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
政府不应有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取得较好的产销条件、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而竞争。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为着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排斥同类经济行为主体的相同行为的表现。 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因在于各个经济行为主体自身的物质利益驱动,以及为丧失自己的物质利益被市场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所排挤的担心。
根据经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限制竞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投标竞争中,招标者和投标者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 此外,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投标法对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招投标法。
一般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8种。 (1)假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降价销售行为。 (6)搭售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8)串通招投标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以下四种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另外,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