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管制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对于罪行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判处管制刑罚,也就是该罪犯的一切活动都会被有关部门监督,在接受管制期间需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不予关押。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主要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管制,主要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有以下三个意思: 1.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在社区进行矫正,迁居等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罪犯不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等地方,也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可以正常社交; 3.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工作,与普通人一样同工同酬。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做特殊的事情或者接触特定的人。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公诉案件最轻的判罚标准是管制,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按照《刑法》的规定: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水果刀一般情况下不是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包括以下: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拘役比管制刑罚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罪犯。 2.限制程度不同: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管制期间的犯罪分子需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刑期不同: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4.刑期的折抵不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折抵拘役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