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25条规定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25条规定
《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的派出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职务;
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内容是,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