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口头合同的管辖权的确定是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在口头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口头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对违法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权规定如下: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若对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定开庭时间将延后,具体可以联系承办法官确定。
起诉离婚本来就到县法院,乡镇只是个派出法庭而已,归县法院管,立案当然要到县法院去立案。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向别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另一方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个时候就涉及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