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
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很难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小股东想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往往请求公司的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小股东想要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前置要求,甚至对股份比例也有着相应的要求。
公司清算期间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诉讼活动,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提交撤诉申请书。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在宣判前提交撤诉申请书。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司清算期间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若清算组已经成立的,由于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能类似与公司董事会,因此可首先向清算组提起书面请求。
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1、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前置程序:上述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请求: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
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权,然而在此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请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小股东应满足在长达一百八十日以上的期间内独立或合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达到百分之一以上; 其次,小股东必须已向监事会或无监事会设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出书面函件,请求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再者,如果监事会或无监事会设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仍然拒绝提出诉讼,亦或是自接到请求之日起屆满三十日后尚未发起诉讼,抑或因情况紧急导致若不立即采取行动将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时,小股东方可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