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公司的民事责任股东是要承担罚款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是公司的刑事责任,一般是法人代表和负责决策的人一起负责的,股东不会受牵连。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额补缴出资责任。 2、违约赔偿责任。 3、股权受限责任。 4、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究竟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需要公司章程确定或者股东在表决前商定。
首先,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其承诺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则需要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已经退出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即使该股东已经退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地,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该股东在退出后仍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可通过发起议案,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上提出解散公司之请求;而当面临特定决议时,则须进行专门的投票表决以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由股东来承担,因为企业作为享有独立财产权的法人实体,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进行全额偿还。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供资金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