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三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这里我们要注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3、违反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制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依法转让,转让应当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只要满足转让股权的条件,公司股权转让口头协议就有效。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提出,提出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这三种方式的组合: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4、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股权被冻结后不能办理股权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如果是外部赠与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然后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虽然都属于融资范畴的常规操作,但其仍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融资的性质不同。股权融资是以企业自身的股权稀释为代价,面向资本市场的一种招募合伙人的方式的融资。而债权融资,是通过企业的固定资产、专利权等资源,亦或是通过中介机构担保方式,让企业在金融机构获得借贷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债权的增加。2.融资的目的不同。股权融资除了解决企业一定的财务资金问题,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源互助。而债权融资是纯粹的财务融资,借款方仅仅是融资企业的金主。3.融资的力度与难度不同。股权融资的难度相对较大,而债权融资难度相对较小。4.退出方式不同。股权融资的退出方式是多样的,如VC的以新三板挂牌等条件的退出,再到PE投资人的对赌条款的退出等。而债权融资就是到还款期后,本金和利息归还即可。
股东出质股票的,股东以其出质承担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折现偿还债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