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跟出资比例有关。分红权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因此股权与出资比例有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离婚股权协商不一致可以请求法院分配,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婚前的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属于股权出质规定的调整范围,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但其出质需要履行特殊程序。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两个规定: 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关于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是这样的: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投资性公司允许外资并购。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
不享有。股权是股东出资换来的对价,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投资也即不出资是不享有股权的。
破产清算前公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债务人)的股权。破产清算前普通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没有限制,但事实上是没有买受人愿意接手的。
民法典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转让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