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 1、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2、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3、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
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依然由检察院决定。对于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刑事侦查案件,检察院内部的刑事侦查机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所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仍应报检察院内部的批捕科(处)来要求批准逮捕,由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分析: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如下: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三、侦查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