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自建房一般可以买卖。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住房,多出现在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类型中。划拨土地上房屋并非完全不能买卖,如果所述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因买卖申请登记的,首先应该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须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自建房办理不动产证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 3、自建房权属来源的证明以及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4、自建房界址、空间界限和面积等材料; 5、法律规定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可以建房,但是前提得有宅基地,且只能建一套,而且建筑面积不得超标。 如果一直没有宅基地,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但是面积可能会比较小。 如果是已经出卖住房了,那肯定会因为没有宅基地而建不了房子了。 即使能够建房,因为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农村户口,不能拥有宅基地,所以建房的时候其他人只能出资出力,但是房子建好之后户主应该是具有农村户口的那位。
农村违建房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强拆。非法建设的房屋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农村自留地是不可以建房的。 首先农村自留地有别于宅基地、或者是承包地,虽然它们同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给,它一般是为了让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和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生活条件的。
农村自建房政策如下: (1)想要建房,必须向向村委会报备,村委会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等上面批了之后方可开始动工建房; (2)在农村,每一户农户家的宅基地面积都是有规定的,农户在修建房屋之前必须按照自家的宅基地面积进行建房; (3)农村建房需要经过统一规划,一般不能超过两层。 农村自建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的自建房经过了本地乡政府的审批,属于合法的建筑房屋; 3、申请人要有支付首付的能力,并且有自留资金; 4、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5、申请人在银行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或者征信逾期的情况。
宅基地自建需要的手续有: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四)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六)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七)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宅基地申请条件有: (一)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要先向村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符合规划建设和申请条件的,村镇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颁发集体土使用证。
宅基地减肥需要的手续有: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四)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六)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七)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宅基地申请条件有: (一)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要先向村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符合规划建设和申请条件的,村镇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颁发集体土使用证。
农村自建厂房确权如下: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给予发证。
自建房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而且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否则是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