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
自留地的使用权是可以抵偿债务的《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农村自留地属于集体农用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是让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自留地在本质上属于农用地,如果要在自留
自留地转让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够进行。自留地是集体统一管理、统一划分的,自留地和承包地不同,不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根据相关规定其使用权可以转让给本村集体的成员使用,但是依法应当签订协议。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征收自留地,村民不签名也是有效的,农村自留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村民对于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如果迁出户口到城镇,不能拿回自留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户口迁入城镇后,失去了集体所有组织成员的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自留地使用权依法归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使用。自留地是国家单纯赋予的一种土地补助福利,其使用权通常归农民自己经营使用,不能作为商品转让或者过户他人作商业使用。
农村拆迁宅基地赔偿标准如下: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农村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