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相关规定。 如果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即为自诉案件。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应注意: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会受理以下几种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充分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首先,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当事人就是因为没有证据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救济的,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不是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的都构成犯罪,轻伤只是伤情的严重程度
自诉案件处理规定 1、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第一、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开庭审判; 第二、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对于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之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