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因此,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作为担保被抵押的,在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进行买卖。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条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此,被抵押船舶沉没后,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因此,不经王某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两种的区别如下: 1、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两种担保的,船舶优先
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要件、内容及实现,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2、船舶留置权的成立以对船舶的占有为要件; 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的留置为内容;等等。 留置权的消灭原则如下: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等等。 【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3条,本法第二
是可以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船长有权在原定目的港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即视为已经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构成违约。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
是不需要的。除在疫情初期构成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公布的ETA、ETD等,本身也只是预估时间,而不构成承诺。 相关情况若非由于代理过错导致,代理也无需承担责任。 但国际物流企业可以在落实清楚目的港管制措施后,在货物托运前提示货主,尤其是近洋航线,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