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如果是行人的过错,则要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撞行人,其责任划分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来进行划分的,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行人被撞一般是机动车的责任,但是机动车有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主要是: 1、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 2、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
看具体情况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在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这是行人“过马路”的一项基本规则。这里的“路口”一般是指十字路口、交叉路口等。路口是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汇穿插的地带,交通流量大,交通状况复杂,容易造成堵塞和事故。为了保证路口的交通秩序,常设置交通信号灯以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秩序,并且设有专供行人通过路口的人行横道。行人在路面上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些路口和道路没有设置人行横道,但设置了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这时,行人只能选择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不能为“图省事”,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路面上通过。第二,行人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人行横道划设在道路表面,行人通过路面上的人行横道时与车辆的相遇不可避免。因此,如果有信号灯指示车辆与行人的通行秩序,会增加通行安全。行人在走人行横道时,如果有信号灯,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过。红灯是禁止通行的信号,绿灯是可以通行的信号,而黄灯则是红灯与绿灯交换时的警示信号,表示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当快速通过,还没进入人行横道的人则不应再进入。第三,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于道路情况不同,有些路段没有设置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这就要求行人在这些路段通过时,应当自己确认安全后再通过。行人要认真观察道路上车辆行驶的情况,判断道路上车辆的行驶速度与自己的距离是否允许横过马路,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确认安全后再通过,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妻子不需要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共同财产中丈夫的部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