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程序。 2、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认定。 3、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行政处罚免予处罚的条件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并且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一、首先要纠正,不存在民事处罚这样一个法律术语。 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使为: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架斗殴的行政处罚如下: (1)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有结伙殴打,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