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有用的,如果申辩理由成立,可以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 提出自己主张的场合,行使公平权利的时刻,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可以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立案后,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即可以将立案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三个月内可以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决定或者是行政复议,相关机关可以在三个月内移交给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拘留的是不能保释的,但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拘留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之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以担保人或者保证及作为担保,申请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警告。 2、罚款。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