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勒令在指定期限内拆除的违章建筑物,并非通常所指的行政处罚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分类如下: 1.书面警告或公开批评通知; 2.科以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 3.暂时扣押许可证照、降低企业资质级别并吊销许可证照; 4.限制其进行特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强制停业整顿措施,命令企业停止运作,或者对某个行业实施禁止经营等一系列措施; 5.采取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手段; 6.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其他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列举的多种处罚措施来看,可以直观地看到,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不具备惩罚性质,因此它不能视为行政处罚的范畴。
1.被处罚人自接获行政处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依照规定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相应款项。 2.除在现场当场能够收取的罚款之外,这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均不得擅自进行罚款收缴工作。 3.银行有责任接受罚款并将罚款全额直接上缴至国家金库。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负责实际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实现职能剥离。
行政处罚决定纠错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或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到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税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如下: A.案情简单; B.事实清楚; C.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D.给予的处罚较轻。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违法行为一般两年后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