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责令改正并非本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行政处罚出现错误的,可以这样撤销: 1、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行政处罚管辖权人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在此向您们明确指出,针对行政处罚,并无彻底化解之法。 对于在公安机关所受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相关文件资料,我们无法将其完全删除或抹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些珍贵的资料需予以妥善保存和备案,以便在后续出现争议或者纠纷之时,作为辩明自身权益和证明行政处理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请注意,这里提到的仅仅是行政处罚记录以及相应的档案材料,而并非刑事犯罪记录,因此,这些信息并不会对您未来的正常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 只有在再次涉足法律领域时,有关司法机关才有可能依法调阅并引用此等材料来进行相关调查。
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