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加处的滞纳金能够被依法减免。 如果被处罚人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滞纳金处罚。
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罚款决定之后,被罚款者是无法免于缴纳罚款的义务的。 然而,当行政机关就罚款决定附加处罚或决定收取滞纳金时,如果当事人及时采取了适当而有效的补救措施,那么相应的处罚则可能会得到减轻或豁免。 需要指出的是,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可以完全免于行政处罚: 首先是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个人,即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违法,都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且要求其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 主要原因在于,由于这些青少年的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暂不具备充分理解自身行为性质、意义以及可能带来结果的认知能力,同时也缺乏自主控制自身行为及对行为所产生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正是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超过6个月还追究。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六个月还在这个期限内,因此依然会追究。 这个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 2、确认权; 3、申请回避权; 4、申辩权; 5、听证权;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7、获得赔偿权。
可以,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由于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如下: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授权的组织。 这些组织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对该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除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在经由行政处罚后仍有可能面临刑事审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若涉及到明确的犯罪行为,则行政处罚并非取代刑事处罚的途径,因此即便是已接受过行政处分之后,在法律层面仍然需要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