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如下: 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行政许可进行设定。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 1.主管部门:主管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2.接收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协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3.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和调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决策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许可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5.监督检查机关:负责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保证行政许可依法执行。
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行政许可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受理后作出决定的时间限制为: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除此之外的申请,行政机关要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