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行政许可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受理后作出决定的时间限制为: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除此之外的申请,行政机关要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相关法律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企业法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企业法人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法人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代表国家授予企业法人资格并加以登记,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政府批准拆迁是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程序赋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某种权利,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