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领导的权力来源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或是上级单位授权,因为行政机关领导不存在上级单位要权的可能。行政授权是上级行政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授予下级行政主体一定的权力。行政职权的特征有:法定性、公益性、专属性、国家意志性、单方性、强制性、不可处分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拘留一般人能忍受。行政拘留不会受苦,除了限制人犯的自由外,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条规定,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另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查办范围: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结果进行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对行政诉讼支持起诉;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大概有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的基本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手段,刑事拘留是一种保障措施; 第二,行政拘留针对的对象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刑事拘留针对的对象是,可能会干预案件进行的人员,是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嫌疑人。其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的顺利。 除此之外,两者的法律依据、拘留期限也有所区别。行政拘留法律依据,来源于行政处罚法,拘留期限最高为十五天,违法行为达到两种以.上的,最高为20天。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则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期限最高为14天。但针对有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情况的,拘留时间最高期限为37天。”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相比,应当是刑事拘留比较严重。行政拘留属于短期内限制人身的一种行政处罚,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之后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主要有以下三点:1、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民事合同无此要求;2、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订立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行政复议范围是: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
行政复议后15天以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为只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才是能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主体,履行特定行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做到职权责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