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搬厂职工不去,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员工被辞退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2、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具体标准如下: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公司不需要赔偿或者补偿。此外,如果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
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两类: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与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2N倍月工资),具体需结合解除原因、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综合计算。 一、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N倍月工资) 1.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且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解除: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 无过错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经济性裁员:企业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依法裁员; 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范,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待遇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 对于征用耕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的支付通常为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农作物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左右。 其次,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一般依据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这一数量将按照征地前该区域内的平均农民人均占有耕地总面积来确定。 最后,对于每个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其所需获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参考被征用地块前三年的平均农田年产值中的四至六倍。 然而,需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上限不允许超过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律师解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款明确规定,征用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