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其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不适用简易程序。 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实际上,是允许的。当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声称自身无罪的辩护理由并不牢固时,或者在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之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确实充足有力,且存在明确的犯罪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确实构成了犯罪,并且认定被告人并未对真相进行真实的陈述,此时他们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为该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可以在被告人坚持否认有罪的情况下仍然发表有罪辩护意见。
到法院起诉,需要被告的名字、年龄、籍贯、常住地、联系方式。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其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自诉中被告人找不到的处理:如果因被告人找不到而致使刑事自诉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审理,等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法院应当再对案件恢复审理程序,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具体如下: 1、有权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叫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当事人的支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叫代理人,不是独立的一方,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办事。因此,辩护人不能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能行使辩护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分别请律师做辩护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请同一个律师,但应当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2、请求回避权。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和原告人地位是平等的。 4、有权对原告人提出反诉。 5、上诉权被告人不服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可以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应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递交这类案件
1、不能。 2、一名律师只能为一名被告辩护,不得同时为同案犯辩护。而在羁押期间,不具有辩护律师身份的,不得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能够起诉,但最好还是有具体的对方住址,若没具体的地址,要有明确的被告,可以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2、起诉的时间可能会久一点,法院也要核实被起诉人的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涉案人员即使没有居住地址,只要拥有对方身份信息,依然可以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