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况包括: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称作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被告人转移财产或者被告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不出庭可以委托,被告人不出庭可以委托指的是被告不出庭而委托别人出庭的情况,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处理的代理必须有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有效。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法律依据
被告人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作出后,如果无法送达被告的,法院还需要公告送达。 2、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后,没有向被告送达传票的,人民法院在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只有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六十日后,被告在开庭时未到庭的,法院将依前述方式进行处理。
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效果与到庭的判决效果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分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法院判决后,被告无经济能力赔偿的,应当在判决之后的两年内申请法院执行,待对方有财产的时候能执行。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会因此而被拘留。 司法拘留是法院为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