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 、账册、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股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在接管过程中,清算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一)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二)被申请人的债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一)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在接管过程中,清算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一)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二)被申请人的债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一)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