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 、账册、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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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制定解除劳资关系的方案并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一)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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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六款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