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清算组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清算组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六款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清算组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