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拆迁纠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分二类:申请人为被拆迁人应提交申请书、房屋产权证件、户口簿、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拆迁人应提交申请书、政府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安置方案、双方身份信息等。
房屋拆迁裁决的步骤是:携带裁决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拆迁补偿协议等资料提出申请,交由裁决机关审理,裁决机关对拆迁双方进行调解进行裁决决定,双方按照裁决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起诉到法院。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有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在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房屋拆迁中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可以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5日内未受理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仲裁裁决作出后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
行政裁决可以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不服的。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其他情形。
裁决和调解书的区别:裁决是法律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裁决只能由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