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后随时可以进行批捕,由公安部门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下班两小时受伤是否算工伤,需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受伤的,是路上非自己主责的交通事故还是在公司虽然下班了但是还在加班受伤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险房认定标准:1、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会找你还款。因为信用卡信用合约有明文规定信用卡不得转借他人,造成损失个人承担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委派从事公务,首先“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其任职是基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任、派遣,代表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就应当视为受委派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小时工受伤了是否算工伤,看具体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经营业务收入走现金不开票当然是偷税漏税行为。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如果说嫁妆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父母赠与女方的,一般会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那么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赠与时赠与人明确表明是赠与女方一方的,那仍然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