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书后,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据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进行判处,但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很多,具体怎样判处依据实际案情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其中第二条,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值班律师服务的对象是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范畴,是对辩护制度的一项补充,但不能等同于辩护。存在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属)自身委托或国家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就没有了值班律师的工作空间,这也是有效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获得减轻处罚判三年以下的,同时符合其他缓刑条件的,有希望判处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综上所述,你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判缓刑了吗!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认罪认罚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减刑的,但认罪认罚是否从宽还要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犯罪手段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量,应该依具体情况而定,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犯罪分子若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因人民法院没有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首认罪认罚减刑,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处罚。
在认罪认罚之后,当事人依然享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