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讯问案件类型中对侦查讯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
在我国未成年人被讯问时监护人需要在场的。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他对应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讯问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
用私人电话进行传唤是有的。但是一般刑警队要进行传唤的话还是会用单位的电话,大多数还是通过派出所进行传唤的。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7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证人笔录是询问。 在刑事诉讼中,讯问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进行的,询问主要是向证人了解有关案件事实进行的相关问答。 (一)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较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二)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被刑侦带走的话,一般情况下是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接受调查。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这在刑事诉讼中叫做传唤。而对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有权对其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这种强制措施叫做拘传。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要对案件进行侦查,而讯问嫌疑人是侦查的方式之一,讯问嫌疑人需要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进行,一人负责做记录,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对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也可以传唤讯问。
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解除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之后受到检察院传唤,按照惯例,他们应该积极响应并配合检察院开展的案件调查工作,尽可能详尽地披露所知晓的案件真相。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核的时候,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式的询问,同时也要倾听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看法和观点,这些都会作为重要的参考信息被详细记录下来。 如果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能提供书面的意见,那么,这些宝贵的建议也将被编入案卷并成为后续审理过程中重要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