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的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地上附着物证明; 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10、达成的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强奸未遂需要的证据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骗婚诈骗罪需要以下证据: 1、对方虚构事实和受骗付款的证据,以及向对方索要对方不给或失去联系的证据; 2、诈骗案件相关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3、证人证言以及佐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之间的通话记录、银行汇款凭证、案发地监控录像等。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因此录音只要没有违法的手段和形式、没有侵犯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该案件的侦查中止,有相关证据后,可以重新启动案件的侦查。因为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的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将会予以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劳动者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 1.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 2.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 3.有公司名称的工装; 4.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 5.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6.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等等。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以下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1、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而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试用期不给工资需要的证据有: 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具体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