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弄丢当事人证据,律师事务所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律师不承认,你应当有证据证明是律师弄丢的,否则就难以认定是律师丢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彩礼返还诉讼需要如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支付彩礼的证据; 2、证明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法定返还情形的证据; 3、其他证据。
没有合同有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没有证据起诉离婚的程序为:1、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2、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3、庭前调解;4、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5、等候判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先,欠债不还起诉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2、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等;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围标也称作串通投标,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认定围标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 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应收集的证据如下: 1、证明孩子一直随本人生活,能够健康地成长; 2、证明双方的抚养条件存在差异,如本人工作稳定,有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3、证明对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录音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话,要提供原始录音存放载体的,窃听器的话很可能会被认定证据采集手段不合法。 离婚时出轨的一方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收集证据证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 离婚诉讼中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一般情况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录音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话,要提供原始录音存放载体的,窃听器的话很可能会被认定证据采集手段不合法。 离婚时出轨的一方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收集证据证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 离婚诉讼中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一般情况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亲戚是可以做证人的,但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不能孤立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有其他相应的证据来补充。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