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碰瓷了没有证据的,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进行处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4.其他调查工作。
只有录音证据是否能打赢官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以及此录音证据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来决定。 录音证据即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较小,因为很难确定其是否存在真实上的瑕疵,如包括录音是否伪造、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录音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技术处理等。所以最好能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虽然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是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死不承认警察有办法,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不只有被告人供述这一项。还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则: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证据有求证、当事人的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的,因此证据的种类有:1、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2、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提交时间规定可以协商,也可以由法院规定不善于30天的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证据是自己提供还是警察去找要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举证,依然需要自己提供,而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然是警察去找,但是被害者应该配合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证据理论上可以既是本证也是反证的。 按照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我们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都是本证。
证据不足不起诉可以做代驾。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证据还不能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因此,人民检察院对该刑事案件不予以起诉的决定,一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无案底,当然可以做代驾。 不起诉的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规定,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调取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