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
诉讼保全的金额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而定,不过诉讼保全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保全就出的方法有: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
可以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对方保全的财产来进行还债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包括: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的期限是根据冻结财产的类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可提出保全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个人财产是申请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可以进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