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所谓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对于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
这种情况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
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效婚姻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可以根据各自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割。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
滥用财产保全后果有: 1、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2、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3、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般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除了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按照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
按规定,以下几个分类属于婚前财产: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取得的债权等; 3、一方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婚前取得的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因此,婚后利用婚前财产买的房,其实只是财产价值形态改变,由货币变成等值的房产,所以本质上还是婚前财产。将该房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债务人转移财产不还钱解决途径: 1.提起撤销权之诉; 1、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2、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4、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