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作价补偿来进行分配。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 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因家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一些财产。
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离婚前对财产的约定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 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 不过双方的协议内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并不一定会进行平分,夫妻双方能各分多少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适当的给予弱势方一定的照顾。 3、如果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则应该考虑照顾无过错方。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当然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在婚前进行公证。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
没收财产:范围包括个人财产;合法财产;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执行:包括一次性执行;只能就财产现有的存在方式进行没收;对同一犯罪,罚金与没收财产只能择一适用;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予以偿还。
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此时应该受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资产交付义务的,不应当享受股东权益; 股东履行了出资资产交付义务,但没有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