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明晰质押合同只是从合同,是担保债权的合同;质押合同中需要包括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等;法律规定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其他条款有效。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流质条款无效。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质押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交付质物的,质权不能设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是常见的担保合同,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第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第四,担保的范围;第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 (二)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民法典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7、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 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3、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 4、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