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续签合同超出一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这里的“两倍工资”是指公司除了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与正常工资等额的赔偿金。这样的规定旨在提醒公司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搬厂职工不去,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有双倍工资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至多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上岗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用工两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 所以,两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是从你满一个月后的次月开始,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到十一个月以后可以视为签订无固期劳动合同。
草地占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1.若厕所本身是违法的,那么村干部按照上级要求或政策法规进行拆除厕所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村干部拆除前有没有知会主人或提前告知厕所的违法性质,并在拆除前出示相关证件、手续,如果这些都没有做到,可以拒绝拆除,若拆除过程造成房子其他结构损坏,有理由要求赔偿或补偿。 2.若厕所本身是合法的,那么村干部的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面对违法强拆行为,不能坐以待毙,要果断采取行动予以应对。
公司安排出差不去被辞退有补偿。 未经任何协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将员工辞退的属于用人单位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的二倍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相当于25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85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