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我国法律中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的,因此,是需要支付赡养费的。
父母离婚子女不可以拒绝赡养,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其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老人是每个儿女的法定义务,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儿女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免除,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所。对于老人生活的住所环境不能太差,老人自己有房子的,子女不能侵占,不能擅自改变房产名字。如果房子需要维修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 2、不能要求老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老人就应该是安享晚年的,子女不能要求老人干重活,力所能及的可以适当做,就当是锻炼身体。 3、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不得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子女不能因为老人的婚姻有变化而消除。 5、子女不仅要赡养,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上给予父母帮助。在父母生病时,有义务照顾和带老人去医院检查,使老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享晚年
有。 根据法律规定,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父母不给子女抚养费,那是父母的过错,但子女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有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公民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精神病人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平时有劳动能力的,需要去尽赡养的义务。如果是完全无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法尽到赡养义务的。患精神病的人如果是长期性的话那得在精神病院里,要是患者是有时会有时不会的话,那发病的时候当然是父母照看和帮忙的,但患没发病的时段当然也要作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来帮助这个以经很不容易的家庭,包过能力以内的去赡养父母。
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因为根据《民法典》,并没有关于女婿要赡养岳父、岳母的规定,并且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女婿的法定义务。但是在道德上,女婿应当照顾岳父、岳母。
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能继承遗产。
低保户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