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意外死亡父母可以申请政府补助,每个地方的失独政策都不同。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父亲去世后,如果自己和继母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和继子女关系,你们在法律上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抚养自己的继母。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亲未抚养子女,子女不可以不赡养父亲。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父母未尽抚养责任,子女成年后不可以拒绝赡养父亲,因为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不是对等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父母有退休金的也是需要赡养的。儿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无论父母有无退休金,儿女都必须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女婿可以拒绝赡养女方父母,女婿拒绝赡养岳父岳母,不属于犯法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不履行相应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过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子女对父母要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和照料,尤其是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更应该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使老年父母安度晚年。赡养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或提供给老人的生活费用,由权利人和义务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
母亲改嫁后老了后依然由自己的子女赡养 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生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仍有赡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产继承与是否承担赡养责任是有关系的,如果没有承担赡养责任的,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少分甚至不分,但不能因放弃继承遗产而不履行赡养责任。
关于不赡养老人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民法典》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没有赡养老人是有资格继承遗产的。子女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所以子女必须赡养老人。如果实际中并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是不能剥夺继承权的,但是可以在进行遗产继承的时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