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要求的赡养协议具有效力。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只要赡养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也是公平的,对被告等赡养人就具有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无劳动能力一般是指父亲达到60周岁,母亲55周岁。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
法定赡养的种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 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尽该义务只产生父母的赡养请求权,即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向自己支付赡养费。 特殊情况下,当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
首先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父母可以寻求社区工作人员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对双方关系进行调解,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社区协助监督。 对于儿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所谓农村五保供养,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儿媳及孙子都要赡养老人。但儿子去世后,从法律来看,儿媳妇与儿子家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儿媳妇在这个没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儿媳妇继续赡养老人,则在日后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若儿媳和孙子继承了去世儿子的遗产,则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赡养老人。若孙子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应赡养老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人遇到以下情形可以申请解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