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小区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买卖行为是不受保护的,因此建议租用。如果是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来的私人车位,并且拥有相应的产权的,是可以买卖的,此时的买卖就受法律保护。
地下车位20年到期后,若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租的,则继续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但要履行续签合同和交纳租赁费等程序。 根据《民法典 》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20年,若租赁期限届满,需要进行续租。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自动续租,则需要和开发商再次商议续租事宜,在达成续租合意的情形下签订续签合同,交纳续租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赠予等产权转移活动,以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性质不发生改变。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临时停车在临时车位,被开罚单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车位签订70年使用权是无效的,车位租赁的协议最高签订20年,超过20年以上的车位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没有买车位的业主能否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没有买车位的业主能否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需要根据地下停车场的所有人是谁来决定。如果地下停车场是属于小区公摊面积并且业主也已经交了这部分钱,则没有买车位的业主可以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果地下停车场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则没有买车位的业主不可以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一些公共车位中,一般以“先到先停”为准,可却时常遇见“车未到,人先占车位”的情况,虽然人占车位不违法,但是抢占、浪费公共停车资源,绝不是合理行为。 另外,由于目前还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对个人抢占停车位的行为作出处罚,所以不少车主遇到这种情况大多表示束手无策。如果车主是在小区物业停车场发现这种情况的,可联系物业来处理。 而如果车主是在道路或停车泊位,遇到人肉占车位的,则可以向交警反映,说明事发的详细位置、相关情况。之后交警部门会根据事发的位置,安排属地交警前往,目前交警对这种人占车位行为主要是以劝导为主,让占车位的人快速离开。
地下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不属于业主。小区车位一般分为两种商业车位和人防工程里的人防车位,商业车位既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转让;人防车位只能出租转让不能够出售。商业车位的完整所有权是掌握在建造企业,建造企业对商业车位可售可租。人防车位的完整所有权是国家,人防车位的使用权通常是授权给建设企业所有,建设企业可以合理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个人和企业机构,但是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
开发商是可以将小区停车位卖给第三方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认为开发商不能将车位卖给非业主,但是开发商将车位卖给非业主公司的行为必须是在经过全体业主对于车位的需求放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也就是开发商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后,所有未购车位业主明确不租不买的情况下,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处置剩余车位。
可贴纸条提醒,或安装车位锁,也可联系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解决。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选择报警拖车。由警方出面解决,把霸占车位的汽车拖走。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