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承租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房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此时的房屋不再是违章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有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为: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包括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农村违章建筑属于违法修建的,由此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效力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虚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等。
1、违章建筑的认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2、违章建筑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处分处罚。 3、违规建房可以强拆。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
从具体的操作看应视违章建筑的结构,面积,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责令违法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将依法按下列程序处理,直至强制拆除: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执法人员7日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收集其它相关证据。 3、审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6、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若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送达: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8、违法当事人在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当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或行政机关可中止或停止起动强制执行程序,待二审终结后再起动强拆程序(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9、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拆迁的违章建筑一般是不能获得赔偿的。违章建筑是没有获得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所建筑的,它的存在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是不能进行赔偿的。
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