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对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了具体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约定是两年。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约定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不固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约定有效,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担保法》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断,并非一律不能中断。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断,并非一律不能中断。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以双方约定优先;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需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和具体条款判断。 保证期间的确定规则 有明确约定: 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保证人自行约定,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不得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示例:主债务2024年12月31日到期,约定保证期间至2025年6月30日,合法有效。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典型无效约定: 约定早于主债务到期日(如主债务2025年到期,保证期间至2024年); 表述为“保证至债务还清为止”,视为无约定,仍按6个月计算。 主债务履行期不明确时: 若主债务履行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 示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30日内还款,宽限期满后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