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平台需要担责的。首先是对电商平台进行了制约。比如,电商平台要承担通知删除、管理的义务;一定要设置假冒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如果不告知,发生侵权案件,电商网络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行政部门处理后,电商平台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删除或者屏蔽。新的条例将专利发明人的收益提高到六成以上;在一定条件下,电商网络平台要对侵权案件承担连带责任,在国内,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是不争的事实。有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知识产权转化率大约在10%左右,西方国家在40%以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专利发明和设计人的所有权模糊。
可以参照下列内容:1、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我国“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共同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协商原则。行使著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方可。(2)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3)允许有条件的单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第一种情况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继承法而转移,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方作者单独行使,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干涉。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为正当理由的标准应当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学者对“正当理由”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参考。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关系(1)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权当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各合作作者均有权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而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因此取得的利益,应当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部分合作作者放弃权利或只主张部分权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该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甲在诉讼中仅请求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放弃赔偿损失的权利,则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张该权利。(2)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同理,当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时,应由全体合作作者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再根据约定的份额和过错程度分担。
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在法理上即为伙伴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共饮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未尽到该项注意义务。 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提示、劝告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切忌灌酒、劝酒等不文明行为,同时,发现共饮人存在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时应加以提示、劝告其停止饮酒。 (二)通知、照顾、护送义务。如发现共饮人存在醉酒现象及人身危险时,应通知其亲属或救护机构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对醉酒人施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行为,或护送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得以脱离危险境地。
要看你当时签的是什么,担保区分为二种,一种是一般担保,另一种叫做连带担保。在担保期间你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一般没有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法人代表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持有公司股权的,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连带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1、对于给予同时式执行的。其需要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在然后合并其需要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和按份合并执行。2、对于选择式执行的。其人民法院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先执行。
自然人成立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现人格混同情形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作为多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2)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 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 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其他八种责任形式不能适用。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5)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